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qū)別有哪些?對于勞動者來講正確卻分這兩者是對自己有所幫助的,同時現(xiàn)實中不少勞動者也并不知道這兩者的區(qū)別。為了幫助大家解開疑惑,小編特在下文中為大家解析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一)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二)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chǎn)關系即經(jīng)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chǎn)關系,或者說是經(jīng)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系用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如果說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大的區(qū)別,那么就是主體的不同,勞動關系只能建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而勞務關系的主體卻沒有限制性規(guī)定。一般來講絕大多數(shù)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都是屬于勞動關系,那現(xiàn)實中該如何對勞動關系進行認定呢?這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聯(lián)系的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相應的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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