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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
轉眼間充滿意義的學習生活就已結束了,相信你積累了不少學習心得,這時候,最關鍵的學習總結怎么能落下!現在你是否對學習總結一籌莫展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 篇1
古代部分
立法
一、西周的立法
西周的立法活動主要是“制禮做樂”,其指導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罰”這里的德包括三個方面德內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漢代的“德主刑輔,禮刑并用”就是從這里演化而來。
禮的內容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親親尊尊;二是禮儀形式:“五禮”。禮與刑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兩句話:
a、出禮入刑;
b、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二、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立法
春秋時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竹刑、鑄刑鼎(中國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戰(zhàn)國時期主要掌握《法經》:
a、作者是魏國的李悝
b、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典。
c、共有六篇:盜、賊、網、捕、雜、具。戰(zhàn)國時期還應該注意的是“商鞅變法”:
a、改法為律,擴充法律
b、運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c、運用法律的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d、全面貫徹法家主張:以法治國、親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勵告、實行連坐。
三、秦漢:
主要掌握漢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漢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現是春秋決獄。)
四、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個時期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結構演變定型時期,主要注意以下幾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時候制定,共有18篇。這部律典有三個方面應該引起注意:
a、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
b、“八議”入律。
c、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
2、《晉律》又稱《泰始律》,20篇602條。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刑寬禁簡是這部法典的特色。張斐和杜預對之進行了注釋,注釋后的律典稱“張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諸家之長,取精用宏。
4、《北齊律》,12篇,將刑名與法例合為名例律,其余11篇為:禁衛(wèi)、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五、唐代的立法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條。
2、《貞觀律》,確定了唐律主要內容與風格,12篇500條。
3、《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是中華法系的代表。其篇目與《北齊律》大致相同。唐律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禮法合一;科條簡要,寬簡適中;立法技術完善;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楷模,是中華法系的代表。
六、宋元時期
1、《宋刑統(tǒng)》,又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tǒng)》,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門。
2、編敕,是宋代一項重要、頻繁的立法活動。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
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了民族間的.不平等。元初將人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七、明清
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戶、禮、兵、刑、工)。
2、《明大誥》,朱元璋親自制定,是明初一種刑事法規(guī)。對原有刑罰一般都加重處罰,而且濫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大清律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是中國歷史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除律典外,清代還有例,例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
4、會典,明清兩代都有會典,會典屬于行政法的性質。
刑法
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
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一共有八個方面的原則,特殊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責任能力的確認以身高為標準。
二、漢代的刑制改革:
景帝頒布《箠令》,規(guī)定了刑具的規(guī)格,這次刑制改革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奠定了基礎。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據《周禮》“八辟”制度正式規(guī)定了八議制度,內容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2、《北魏律》和《陳律》正式確立了官當制度,允許官吏以官職抵罪。
3、《北齊律》首次規(guī)定了“重罪十條”,它是后世“十惡”的前身。其內容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4、刑罰制度改革:
(1)規(guī)定絞、斬等死刑制度
(2)規(guī)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規(guī)定為五種。
。3)規(guī)定鞭刑與杖刑:北魏開始,北齊和北周繼續(xù)采用。
。4)廢除宮刑。
5、《晉律》和《北齊律》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了死刑復奏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
四、《唐律疏議》中的刑法制度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2、“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3、“六贓”:受財枉法贓、受財不枉法贓、受所監(jiān)臨、強盜、盜竊、坐贓。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后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附配。
4、保辜: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5、“五刑”:承用《開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但規(guī)格有所變化。
6、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公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指不緣公事而自犯和雖緣公事意涉阿曲兩種情況。
(2)自首原則
。3)類推原則
。4)化外人犯罪(注意)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律折換為臀杖和脊杖,杖后釋放。
(2)配役: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為刺配。刺配源于后晉的刺面之法。
。3)凌遲:源于五代的西遼,宋仁宗時適用凌遲刑,神宗熙寧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刑的一種。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
1、黨罪與充軍刑:黨罪創(chuàng)立于洪武年間。充軍刑是指強迫犯人道邊遠地區(qū)服苦役,遠指4000里,近指1000里,并有本人終身從軍與子孫永遠充軍的區(qū)分。
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規(guī)定了刑罰從重從新原則。
3、與唐律相比較,《大明律》在刑罰上的一個特征是“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
1、契約法規(guī):
。1)買賣契約為質(長,奴隸、牛馬)劑(短,兵器、珍異之物)
。2)借貸契約:傅(債的標的,權利義務)別(簡札中間寫字,一分為二)。
2、婚姻制度:
。1)婚姻締結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3)婚姻關系的解除:七去(允許解除的條件)和三不去(禁止解除的條件)
3、繼承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
二、宋代:
繼承除沿襲以往的遺產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相同的繼承權。至南宋又規(guī)定了絕戶財產的繼承辦法。絕戶繼承主要通過設立繼承人,有立繼(夫亡妻在,妻子為丈夫立繼)和命繼之分(夫妻俱亡尊長親屬為死者創(chuàng)設繼承人)。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沿革:
1、中央司法機關:歷代在中央都是皇帝掌握最高的審判權。此外還有專門的司法機關。西周司寇→秦漢廷尉→北齊的大理寺→唐時的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宋在唐三司的基礎上增設審刑院→明代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廷杖、廠衛(wèi)司法。
2、地方司法機關:
。1)西周:士師、鄉(xiāng)士、遂士。
(2)秦漢:郡守縣令監(jiān)理司法;基層設鄉(xiāng)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
(3)唐代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同時州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xiāng)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解處理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4)宋在太宗時起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
。5)明朝在省設提刑按察司,有權判處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批準執(zhí)行。
(6)明朝還在各州縣及鄉(xiāng)設立“申明亭”,張貼榜文,申明教化。
(7)清朝,地方司法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及巡撫)四級。(注意其管轄的案件的不同:州縣是所有案件的第一審級,并有權審結判處笞杖刑的案件,大多數是民事案件,然后把自己無權的案件逐級上報,這樣徒刑案件至督撫,軍流案件至刑部,死刑案件至皇帝。)
二、訴訟制度
1、西周:
(1)民事案件為訟,刑事案件為獄;斷獄與聽訟
。2)五聽(辭、色、氣、耳、目); 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三刺(群臣,官吏,國人。)
2、秦代的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3、漢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決獄:其特征是根據《春秋》等儒家經典論心定罪。是漢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2)秋冬行刑:理論基礎是天人感應理論,行刑必待秋冬以順應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的秋審制度皆本源于此。
4、唐代的司法制度:
。1)“三司推事”;
。2)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唐六典》第一次規(guī)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5、宋代的翻異別勘與證據勘驗制度
6、明清的會審制度:注意會參加的官員。
清代的秋審和朝審后案犯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嗣。
。1)明:九卿會審、朝審、大審。
(2)清:秋審、朝審、熱審。
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 篇2
【大綱】
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一節(jié) 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內容、秦漢律的主要內容,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禮人刑,秋冬行刑,八議、五服制罪。
熟悉:漢代親親得首匿原則、春秋決獄,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罰 德主刑輔)先秦法制主要內容 (出禮入刑 五刑 契約與婚姻繼承法律 鑄刑書與鑄刑鼎《法經》)秦漢律的主要內容(罪名與刑罰 文景帝廢肉刑 親親得首匿)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fā)展變化(名例律 八議 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聽 三刺 廷尉 春秋決獄 秋冬行刑)
第二節(jié)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臟,五刑,宋刑統(tǒng)與編敕、契約與婚姻繼承法規(guī),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與明大誥,明清會典,罪名與刑罰,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華法系,十惡,保辜,立法思想與刑罰原則,清律與例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大綱2017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大綱2017。
熟悉:翻異別勘,審級管轄,會審,死刑復奏,并能夠分析借鑒。
第三節(jié) 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內容,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理解:清末“預備立憲”。
熟悉:這一時期的憲法性文件,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容:
清末“預備立憲”(《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諮議局與資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內容(《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 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大理院 法部 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 會審公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 “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1947)》
第二章 外國法制史
第一節(jié) 羅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羅馬法的'發(fā)展,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熟悉: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容:
羅馬《十二表法》的制定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羅 馬私法的基本內容(人法 物法 訴訟法)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學階梯》《學說匯纂》 《新律》 羅馬法的復興及其意義]
第二節(jié)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歷史沿革,英國法的淵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大綱2017司法考試。
熟悉:美國憲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容:
英國法的淵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國聯邦憲法》(憲法的制定 憲法的主要內容與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司法審查權 陪審制度 辯護制度)英美法系的特點
第三節(jié) 大陸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歷史沿革。
理解:大陸法系的形成和特點。
熟悉:憲法與民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并能夠分析借鑒。
考試內容:
憲法[《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和憲法1946年日本“和平憲法”]《法國民法 典》與《德國民法典》司法制度(法院組織民事、刑事訴訟)大陸法系的特點
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 篇3
剛接觸讓人頭疼的法制史的第一天,不知如何開始,則可用書面列出以下的行動步驟予以各個擊破:
1、拿出考試大綱,將其中涉及的法制史今年不考的'內容在教材中刪除;
2、將今年新增或變動的內容(如明刑弼教,從重從新,重其所重輕其所輕)作特殊標記;
3、拿出歷年真題,把法制史部分的題目先看一遍,感受一下法制史大概考些什么內容,形式,分值,難度如何,大致有個了解;
4、開始詳讀教材每個章節(jié),如一小時完成6頁;
5、邊看邊做些筆記或者劃出重點,結合考綱要求。
假設第一天你根據以上所說完成了中法史的閱讀,但自知學得不扎實,第二天可以如此進行:
1、拿出考綱,對照著考綱上的一個個小點,看一個點回憶相關章節(jié),回憶不起來的記下來,稍后集中翻書補充閱讀;
2、翻開教材,將之前記錄下的回憶不起來的內容全數再閱讀一遍;
3、拿出歷年真題,檢測一下知識點掌握程度,重復閱讀;
4、感受出題者的思路,自己給自己出題,同時解答。假如事情本身很艱巨,就逐步進行。
精華總結,有兩點必須特別加以注意:
第一、每一個行動步驟都要非常簡單,而且很快即可做好?赡艿脑,應使每一個步驟在幾分鐘之內能處理完畢。
第二、第一個行動步驟都必須以書面列明,因為如不這樣做,就可能永遠不會針對拖延的事情采取行動。
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 篇4
1.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主張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謂“慎罰”,就是要求在運用刑罰時做到審慎、寬緩,也就是要求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
2.九刑:一種解釋是指周朝的刑書。另一種解釋是指墨、劓、剕、宮、大辟、流、贖、鞭、撲九中刑罰。
3.七出三不去:所謂“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棄妻子的七種表現——“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口舌”、“竊盜”。所謂“三不去”,即已婚婦女不能被遺棄三種情況——“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4.五聽:是指中國古代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時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5種方法,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簡稱。
5.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zhí)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銅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6.城旦舂:秦漢時強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罰。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種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擇米的徒刑。鬼薪,指男犯要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為祭祀鬼神擇米做飯。
8.隸臣妾:戰(zhàn)國時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隸,主要來源于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殺傷人、偷竊財物之類行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對此種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約法省刑:約法省刑是漢初的立法原則之一,是為了緩和社會矛盾而實施的立法原則。
11.九章律:西漢初期,相國蕭何依照秦法,適應新形勢,以《法經》六篇為基礎,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故稱《九章律》。《九章律》是漢律的核心和基礎,通常所說的漢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請:是指貴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員無權審理,須通過廷尉直接上奏皇帝進行請示,由皇帝根據犯罪者與皇室關系的遠近親疏、官職功勞的高低大小,決定刑罰減免與否的制度。
13.親親得相首匿: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guī)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fā);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14.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負有糾舉犯罪責任的官吏主動糾舉犯罪,形成案件,類似于現代的公訴,漢朝稱為“劾”。
15.錄囚:皇帝和各級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視監(jiān)獄,對在押犯的情況進行審錄,以防止冤獄和淹獄,監(jiān)督監(jiān)獄管理的執(zhí)行司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監(jiān)獄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又稱慮囚。
16.春秋決獄: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
17.納禮入律:強調以禮指導立法,以禮充實立法,使儒家的“禮治”思想和原則在法律中得以體現。
18.律令分修:
19.八議:所謂“八議”制度,是對封建官僚、貴族、地主等特權人物在犯罪后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種法律制度!鞍俗h”對象包括: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20.官當:“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管制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種特權制度,也叫“以官當徒”。
21.準五服以制罪:是指親屬間的犯罪,依據五等喪服所規(guī)定的親疏關系來定罪量刑。所謂“五服”,是根據血緣的親疏規(guī)定死者的親屬為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借以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與尊卑。
22.留養(yǎng):亦稱“存留養(yǎng)親”,指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犯死罪非十惡者,允許上請,流刑可免發(fā)遣,徒刑可緩期,將人犯留下以照顧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實際執(zhí)行。
23.重罪十條:是指危害統(tǒng)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名稱。內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24.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由長孫無忌等大臣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為藍本,稍加修改制定而成,共十二篇。它是迄今為止完整保存下來的一部最早、最完備、影響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5.名例律:唐律第一篇是《名例律》,共五十七條,其中規(guī)定了五刑、十惡以及八議等定罪量刑的各項原則,是唐律本質和精神的集中體現。
26.同居相容隱:唐律在繼承“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同時,將相容隱的范圍擴展到四代以內的親屬、部曲和奴婢。這樣,即使是無服的“同財共居”之人,也允許相隱。
27.私罪、公罪:所謂“私罪”,就是官吏因私事或假公濟私而犯的`罪。所謂“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且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8.三司推事(三司會審):遇有特別重大的案件和疑難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個機構的長官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或“三司會審”,較次要的,或外地發(fā)生的案件,則由上述三機關的副職或下屬去審理,稱“小三司”。
29.編敕:就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分門別類地加以整理,刪去重復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30.條法事類:所謂“條法事類”,是指以事為類,統(tǒng)編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綜合法典。
31.編管:編管是將犯罪之人編入外州戶籍,使其接受監(jiān)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
32.安置:安置是將犯罪者貶謫到遠惡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
33.典賣:典賣指典當與買賣。宋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度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34.立繼、命繼:立繼即“保全家業(yè),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為亡夫立嗣的情形。命繼就是對于夫妻俱亡的戶絕之家由被繼承人之近親尊長立嗣,以“不斷香火”的情形。
35.務限法(婚田入務):宋時期的一種審判制度,主要是規(guī)定在農忙季節(jié)禁止民事訴訟,以免影響生產。務就是指農務,即農業(yè)生產勞動。具體期限是:農歷每年的二月初一開始,叫“入務”,即進入了農忙季節(jié),到九月三十日結束。
36.鞫讞分司:即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的專職官員分別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37.翻異別勘:就是當犯人不服判決臨刑稱冤,或家屬代為申冤時,改由另一個司法機關重審,或由監(jiān)司另派官員復審的制度。
38.大誥: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發(fā)布《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fā)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
39.九卿圓審:又稱九卿會審或圓審,是明朝重要的復審制度,凡是地方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過二審后仍不服判決者,由三法司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組成會審機構共同審理,判決結果奏請皇帝審核批準。
40.朝審:朝審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在秋后處決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復審死罪囚犯。這實際上是一種會審復核制度,表示對人生命的重視。
41.熱審:熱審也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滿后十日,會同督察院、錦衣衛(wèi)和大理寺審理京城在押的沒有審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42.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審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法制史學習考點大總結 篇5
試比較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異同。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表現為:
1) 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淵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陸法系,一般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在各個部門法領域都建立了比較系統(tǒng)的成文法典體系;
2) 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復興羅馬法的道路;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
3) 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法律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tǒng)分類;而大陸法系,不僅法律體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組織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而大陸法系比較注重實體法,認為程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糾問式訴訟程序。
盡管有上述種種差異,兩大法系之間仍有許多共同之處:
1) 它們的法律本質相同;
2) 傳統(tǒng)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羅馬法、日耳曼法和教會法;
3) 法律的指導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經濟和意識形態(tài)等也都相同。
美國法與英國法的聯系和區(qū)別。(歷屆考過)
美國法與英國法同屬普通法系,兩者有著天然聯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國和美國法律的主體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創(chuàng)制、法律原則的形成和發(fā)展以及法律的解釋往往是通過判例形式實現的;
2) 法律風格的一致:英國和美國一樣也遵循“先例原則”,法院創(chuàng)造的先例對以后的同類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審判風格上,同英國一樣,美國也采用歸納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國繼承英國法關于法律分類的傳統(tǒng),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方式。
美國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國法的.特質,它在成長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點。表現為:
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國法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tǒng),但美國對英國法的運用,以符合美國的國情為前提,對不適合本國國情的普通法規(guī)則不予適用;
2) 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結構。和英國的單一制不同,美國的立法權由聯邦和州根據憲法分別形式,法院分為聯邦法院系統(tǒng)和各州法院系統(tǒng);
3) 判例法與制定法并重,學理和實踐互補。美國法較之于英
國法,較早的表現出重視制定法的趨向,是一種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體制”。英國一般排斥學理對實踐的指導作用,美國既強調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學家的作用;
4) 法律解釋的靈活性。
結合普通法的特點試述英國法的歷史地位。
英國是普通法系的發(fā)祥地,普通法系的許多重要原則和制度都來源于英國的法律傳統(tǒng)。相對于大陸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點:
1) 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
2) 以日耳曼法為歷史淵源:
3) 法官對法律的發(fā)展舉足輕重:4) 以歸納法為法律推理方法:5) 在法律體系上部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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