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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

時間:2018-05-07 16:22:13 生產管理師 我要投稿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qū)(點)、網吧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tǒng)、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三)有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tǒng);

  (四)從業(yè)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五)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guī)定的容納人數。

  第二十三條 居民區(qū)、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qū)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qū)、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qū)域的不安全距離內;

  (二)重大危險源可能危及的區(qū)域;

  (三)礦區(qū)塌陷可能危及的區(qū)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qū)域;

  (五)燃油和燃氣長輸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域內。

  第二十四條 旅游景區(qū)(點)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確保旅游設施、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安全預測預報和游人疏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應急措施;

  (二)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

  (四)在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因職業(yè)危害造成健康損害的,依法獲得治療、賠償以及保險賠付;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

  (四)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形式替代發(fā)放勞動防護用品。

  從業(yè)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正確佩戴和使用,對生產經營單位替代發(fā)放勞動防護用品有權拒絕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的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報復行為。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guī)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的監(jiān)管體系和責任制體系;

  (三)定期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的措施和方案,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調查研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綜合管理職責:

  (一)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監(jiān)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四)監(jiān)督管理、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六)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統(tǒng)計報告?zhèn)鍪鹿,統(tǒng)一發(fā)布安全生產信息;

  (七)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八)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施工同時計劃、布置和落實;

  (四)組織、指導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督促整治;

  (五)協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執(zhí)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具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二)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取證;

  (三)制止違法、違規(guī)、違章行為;

  (四)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和被調查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負責,不得轉借、出租、出讓資質證書,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在1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因遲報、謊報或者瞞報導致對發(fā)生事故的過錯無法查明的,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不得隱匿、篡改、銷毀事故證據,不得隨意變動、偽造或者破壞事故現場,但因救援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繪制現場簡圖并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有關證物。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報告,并啟動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一般事故由縣級政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由州(市)政府負責調查,重大事故由政府負責調查,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上級政府可以直接調查應當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縣級以上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由有關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執(zhí)行回避制度。

  事故單位、有關人員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事故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干預事故調查。

  第四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因特殊情況,經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四十三條 接到事故調查報告的政府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復。

  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的批復,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四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經責令其停產停業(yè)的政府或者部門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救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醫(yī)療機構救治,并墊付醫(yī)療費用。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墊付的,醫(yī)療機構不得拒絕救護。

  第四十六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yè)人員死亡的,其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濫用權利、玩忽職守、徇私及舞弊,或者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及被調查人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拒絕或者阻礙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提取安全費用或者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機構轉借、出租、出讓資質證書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提出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的從業(yè)人員打擊報復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停產停業(yè)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主要負責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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