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學章程
第五章 學 院
第四十八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組織和實施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活動。學校應下放和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范圍和權限,充分發(fā)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等需要以及學校發(fā)展的具體情形,可增設、變更、合并或撤銷學院等機構。
第五十條 學院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本學院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報學校審定后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本學院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德育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設置學院的內部機構,并進行有效管理;
(四)建立學院財務與資產具體工作制度,統(tǒng)籌管理使用學院辦學資源;
(五)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guī)則和辦法,負責本學院人員的聘任、管理與考核;
(六)負責本學院的行政管理和學生管理事務;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院長一名,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xié)助院長履行職責。院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zhí)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yè)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學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學院事業(yè)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
(三)根據學校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組織擬訂和實施本學院中長期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落實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五)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直接負責或授權副院長負責本學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六)主持對學院教師、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的考核;定期向學校和本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黨組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在本學院的貫徹執(zhí)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學院黨組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fā)揮保證監(jiān)督作用;
(二)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整體推進本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學院黨組織建設的科學化水平;
(四)領導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學院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代會。
第五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按照其議事規(guī)則實施決策。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學科專業(yè)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院應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并制定相應的章程或議事規(guī)則。學院可根據本學院的具體情況決定相關委員會是否合署,其職責和權限可參照學校相關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五十五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在學院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學院分工會是學院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系、室、所等機構,其設置和撤并須經學術分委員會審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設立在學院的研究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等任務。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人員,由教師、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九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學校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fā)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yè)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fā)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就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yōu)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申訴;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維護學校名譽和權益;
(二)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愛崗敬業(yè),勤奮工作;
(四)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學術道德,發(fā)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設立各類崗位,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xù)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休假和參加實踐鍛煉制度。
第七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或考籍、在本校注冊的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內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根據有關規(guī)定,參加評獎評優(yōu),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留學生可以申請留學生獎學金;
(三)根據一定條件享有選擇專業(yè)的權利;
(四)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參與社會服務,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在品行修養(yǎng)、學業(yè)成績、社會服務等方面獲得公平、公正的評價,完成學校規(guī)定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或向專門機構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
(二)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
(四)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guī)、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就業(yè)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七十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達到畢業(yè)要求的學生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七十一條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定,或教育服務協(xié)議的特別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學員相應的結業(yè)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八章 資產與后勤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學校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yè)發(fā)展資金。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降低辦學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jié)約型校園。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jiān)察制度,完善監(jiān)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并不斷完善公共服務與后勤保障體系,為學校的辦學活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師生員工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和學校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努力承擔社會責任,致力于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努力成為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傳播者和弘揚者,成為中國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fā)展者。學校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qū)的對口支援,鼓勵師生員工踴躍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第八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科研院所、企業(yè)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tài)化的監(jiān)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政府、社會、師生員工的監(jiān)督。
學校采用多樣性評價機制,重視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督導評價,注重校本評價,也積極關注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綜合評價。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有關辦學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八十三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yōu)質教育服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fā)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學會、協(xié)會、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xié)同合作,促進學校與有關各方共同發(fā)展。
第八十五條 浙江工商大學校友涵蓋以下幾方面的人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機構、分支機構接受過教育的學生;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機構、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學位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友會是校友自愿組成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設立校友工作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yè)和事業(yè)發(fā)展。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fā)展,對做出杰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充分發(fā)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作用。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部門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根據捐贈方的意愿,在廣泛聽取教職員工和學生意見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可對特定建筑物、道路、園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銘文紀念。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條 ;帐菍W校的象征,學校;瞻ɑ罩竞突照。
學;罩居稍O計元素“浙(Z)商(S)大”構成,核心圖形如同大樹或打開的書本,具有百年樹人和崇尚學術的文化象征意義。圖形頂端向上飛翔的曲線像錢江潮,寓意學校師生積極向上、充滿活力。標識底部兩側的橄欖枝,象征和諧和平。學;罩镜臉藴噬珵閷毷{和橄欖色。
學;照率菢擞行C拈L方形證章,供師生員工佩戴。教職員工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文字為黃色;學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白色、校名文字為紅色。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歌《同表東海風泱泱》由胡穎之作詞、吳作求作曲,創(chuàng)作于20世紀40年代。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8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guī)范。學校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訂、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并通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報浙江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按照第九十四條的程序和要求啟動修訂程序。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或學校黨委授權的章程委員會行使。本章程經浙江省教育廳核準、報教育部備案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hzic.edu.cn/Channel_86/
【浙江工商大學章程】相關文章:
1.浙江工商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