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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
知識點: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總結
押金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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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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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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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產品以外的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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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消費稅× |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需換算 |
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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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需換算 |
增值稅×
消費稅× |
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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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消費稅× |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從量征收 |
1.包裝物銷售收入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的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一并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2.包裝物押金收入
一般規(guī)定: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特殊規(guī)定: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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