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學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隨著考研的時間越來越近,我們在復習法理學的時候,需要抓住基礎的知識。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理學的指南攻略,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考研法理學法律關系的種類知識點
在法學上,由于根據(jù)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本篇文章采用下列分類:
1.調(diào)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按照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依據(jù)、執(zhí)行的職能和實現(xiàn)規(guī)范的內(nèi)容不同,可以分為調(diào)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diào)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chǎn)生的、執(zhí)行法的調(diào)整職能的法律關系,它所實現(xiàn)的是法律規(guī)范(規(guī)則)的行為規(guī)則(指示)的內(nèi)容。調(diào)整性法律關系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各種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合同關系等。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由于違法行為而產(chǎn)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它執(zhí)行著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xiàn)的是法律規(guī)范(規(guī)則)的保護規(guī)則(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內(nèi)容,是法的實現(xiàn)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體(通常是違法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系。
2.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v向(隸屬)的法律關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系(舊法學稱“特別權力關系”)其特點為:(1)法律主體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如親權關系中的家長與子女,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諸方面的差別。(2)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與此不同,橫向法律關系是指平權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點在于,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的內(nèi)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財產(chǎn)關系,民事訴訟之原、被告關系等。
3.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可以將法律關系分為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所謂單向(單務)法律關系,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聯(lián)系(如不附條件的贈與關系)單向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其實,一切法律關系均可分解為單向的權利義務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系,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例如,買賣法律關系就包含著這樣兩個相互聯(lián)系的單向法律關系。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系,又稱“復合法律關系”或“復雜的法律關系”,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系的復合體,其中既包括單向法律關系,也包括雙向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調(diào)動關系,至少包含三方面的法律關系,即調(diào)出單位與調(diào)入單位之間的關系,調(diào)出單位與被調(diào)動者之間的關系,調(diào)入單位與被調(diào)動者之間的關系。這三種關系相互關聯(lián),互為條件,缺一不可。
4.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按照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由此而產(chǎn)生的、居于從屬地位的法律關系,就是第二性法律關系或從法律關系。一切相關的法律關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調(diào)整性和保護性法律關系中,調(diào)整性法律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在實體和程序法律關系中,實體法律關系是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程序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等等。
考研法理學法律責任的概念知識點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guī)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責任的原因有三:
、龠`法行為
、谶`約行為
、刍诜傻囊(guī)定。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有違法行為一定有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責任不一定都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
(二)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系
1.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力
(1)責任的認定、歸結于實現(xiàn)都離不開國家司法、執(zhí)法機關的權力(職權);
(2)法律責任規(guī)定了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后果。
2.法律責任與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1)法律責任規(guī)范著法律關系主體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關系主體行使權利不當或濫用權力;
(2)在權利受到妨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時,法律責任又稱為救濟權利、強制履行義務或者追加新義務的根據(jù);
(3)法律責任通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為對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xiàn)的保證。
考研法理學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知識點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fā)展,其范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地變化著?傮w看來,由于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chǎn)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chǎn)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lián)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jīng)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客體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guī)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chǎn)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有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nèi)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2)文物;(3)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tài),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xiàn)。在現(xiàn)代社會,隨著現(xiàn)代科技和醫(yī)學的發(fā)展,輸血、植皮、器官植、精子提取等現(xiàn)象大量出現(xiàn),同時也產(chǎn)生了此類交易買賣活動及其契約,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身不僅是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承載者,而且在一定范圍內(nèi)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shù)慕?jīng)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jiān)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它屬于人身,還是屬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地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3.精神產(chǎn)品。精神產(chǎn)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chǎn)品不同于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精神產(chǎn)品屬于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chǎn)”。
4.行為結果。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所產(chǎn)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這種結果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chǎn)生一定的物化產(chǎn)品或營建物(房屋、道路、橋梁等);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而僅表現(xiàn)為一定的行為過程,直至終了,最后產(chǎn)生權利人所期望的結果(或效果)例如,權利人在義務人完成一定行為后,得到了某種精神享受或物質享受,增長了知識和能力等。在此意義上,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不完全等同于義務人的義務,但又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緊密相關。義務正是根據(jù)權利人對這一行為結果的要求而設定的。
在研究法律關系客體問題時,還必須看到,實際的法律關系有多種多樣,而多種多樣的法律關系就有多種多樣的客體,即使在同一法律關系中也有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而且也包括“貨款”。在分析多向(復合)法律關系客體時,我們應當把這一法律關系分解成若干個單向法律關系,然后再逐一尋找它們的客體。多向(復合)法律關系之內(nèi)的諸單向關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體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體決定著次要客體,次要客體補充說明主要客體。它們在多向(復合)法律關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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