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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考試重點: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 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
(4)追征稅款權。
、僖蚨悇諜C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提示: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nèi)發(fā)現(xiàn)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蹖ν刀悺⒖苟、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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