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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要約
中級會計師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9、10月中下旬。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要約,希望大家喜歡!
要約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賰热菥唧w確定;
、诒仨毷翘囟ㄈ怂鶠榈囊馑急硎;
、垡s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鼙砻鹘浭芤s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邀請
、偌乃偷膬r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性質為要約邀請;
、谏虡I(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視為要約。
3.要約的生效時間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是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反之,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谑芤s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而非“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提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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