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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試題
案例分析一
某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圖3.1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臺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yè)主要求變更設(shè)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xù)時間不變),業(yè)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fā)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diào)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diào)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shù)據(jù)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diào)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xù)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
(2)塔吊閑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guān)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diào)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diào)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應批準補償多少元?
參考答案: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閑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diào)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diào)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后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xù)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閑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閑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閑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diào)整方案安排時,其閑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閑置10天,塔吊閑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準補償:6000+45000=51000(元)。
案例分析二
某綜合樓工程項目合同價為1750萬元,該工程簽訂的合同為可調(diào)值合同。合同報價日期為1999年3月,合同工期為12個月,每季度結(jié)算一次。工程開工日期為1999年4月1日。施工單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產(chǎn)值是710萬元。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構(gòu)成比例以及相關(guān)季度造價指數(shù)如表5-22所示。
直接工程費及造價指數(shù)表:
項目 | 人工費 | 材料費 | 不可調(diào)值費用 | |||||
鋼材 | 水泥 | 集料 | 磚 | 砂 | 木材 | |||
比例 | 28 | 18 | 13 | 7 | 9 | 4 | 6 | 15 |
1999年第一季度造價指數(shù) | 100 | 100.8 | 102.0 | 93.6 | 100.2 | 95.4 | 93.4 | |
1999年第四季度造價指數(shù) | 116.8 | 100.6 | 110.5 | 95.6 | 98.9 | 93.7 | 95.5 |
1.1999年4月,在基礎(chǔ)開挖過程中,個別部位實際土質(zhì)與給定地質(zhì)資料不符造成施工費用增加2.5萬元,相應工序持續(xù)時間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單位為了保證施工質(zhì)量,擴大基礎(chǔ)底面,開挖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0萬元,相應工序持續(xù)時間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體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圖設(shè)計有誤,實際工程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8萬元,相應工序持續(xù)時間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進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損失2.5萬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項外,其余工序均未發(fā)生在關(guān)鍵線路上,并對總工期無影響。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提出如下索賠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費用11.8萬元。
問題
1.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賠?為什么?
2.計算1999年第4季度應確定的工程結(jié)算款額。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間發(fā)生了由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屋頂漏水,墻面剝落等問題,業(yè)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單位修理而施工單位一再拖延的情況下,另請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fā)生的維修費用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事件1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業(yè)主提供的地質(zhì)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預見的。
事件2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該工作屬于承包商采取的質(zhì)量保證措施。
事件3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設(shè)計方案有誤
事件4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長,因為異常的氣候條件的變化承包商不應得到費用補償。
2.1999年4季度工程師應批準的結(jié)算款額為:
P=710(0.1 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 +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 /93.4)=710×1.058≈751.75(萬元)
3.所發(fā)生的維修費應從施工單位保修金(或質(zhì)量保證金、保留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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