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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民訴知識點

時間:2025-05-24 20:03:56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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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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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知識點

  第二章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原則

  1. 含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 內容:1)法院應當根據(jù)需要和可能進行調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則

  3)貫穿于審判程序各個階段

  4)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 注意:正確把握調解的適用范圍。三種類型:

  1)特別適合采用調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因其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xié)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2)不得采用的: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

  3)可采調解可采判決方式的:數(shù)量太多

  Ÿ 注意:調解人同時是裁決者,存在以更重的裁決來壓迫當事人調解的可能,故應更加強調自愿和合法。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考點歸納:訴訟代理人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考點歸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二章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的含義:能夠指導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guī)則,它規(guī)定在民在民訴法中,或者對訴訟的全過程起指導作用,或者只對訴訟的.某個階段起指導作用。(基礎性、導向性和抽象性)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1. 含義: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

  2. 內容: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同一性規(guī)定和對等性規(guī)定);

  2)保障和便利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民訴法詳加規(guī)定、法院訴訟中切實保障——裁判的正當性)。

  3. 該原則的適用:

  1) 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的設置使該原則具體化

  2) 審判實務中便利和保障平等行使

  3)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密切關注實施

  Ÿ 注意:特別強調程序公正,對弱勢群體的關注不是訴訟法應該解決的問題,而是其他實體法應該解決的。

  2017年司法考試民訴考點歸納: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1. 含義: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實施審判行為,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誠實善意地實施訴訟行為。

  2. 適用:

  對當事人:

  1) 禁止運用不正當手段形成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狀態(tài)

  2) 不得濫用訴訟權利

  3) 不得就案件事實故意向法院做虛假陳述,不得賄買、指使他人作偽證

  4) 不得為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證據(jù)而隱匿、銷毀證據(jù)

  5) 不得為進行突然襲擊而等到開庭后才提出答辯

  6) 不得出于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故意做互相矛盾的.陳述

  對其他訴訟當事人:

  證人不得作偽證;鑒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翻譯人員不得為誤導而錯誤翻譯;訴訟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

  對法院:

  1) 不得濫用司法裁量權

  2) 在收集和判斷證據(jù)時,不得任意取舍

  3) 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時,不得實施裁判突襲

  第四章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第二節(jié) 訴訟代理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在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二) 特征:

  1.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

  2. 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 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

  4. 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 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

  (三) 種類:法定、指定、委托。

  二、民訴代理制度作用

  (一) 保證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二) 有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專業(yè)知識和訴訟技能

  (三) 有利于法院正確處理訴訟:有價值的法律意見,推動程序合法有序地發(fā)展

  三、法定訴訟代理人

  (一) 概念: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二) 代理權限:具有類似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 取得與消滅:依賴于監(jiān)護權的取得與消滅。

  四、委托訴訟代理人

  (一) 概念:指受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

  (二) 范圍:律師;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三) 代理權的產生: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四) 代理權限:一般享有純程序性質的或者與實體權利關系不那么密切的訴訟權利。僅有“全權代理”不被認可,必須一一寫明,否則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五) 代理權的變更:當事人單方面作出→書面形式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六) 消滅原因:

  1. 訴訟結束;

  2. 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

  3. 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被代理人死亡不宜作為引起訴訟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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