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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重點復習

時間:2025-03-19 17:01:3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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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重點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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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重點復習

  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債務

  雙務合同是產(chǎn)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同時履行抗辨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同時履行抗辨權有阻對方請求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先履行抗辨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權沒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適當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權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chǎn)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依據(jù)《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2043.熟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債物,以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特征如下:其一,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其二,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的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這不同于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也不同于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其三,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在法提起代位權訴訟,而不能通過訴訟外的其他方式來行使。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債權(包括扶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是專屬債務人的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的行使

  (一)代位權的行使的主體與方式

  債權人行使的代位權,必須以自已的名義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二)債權人的行使范圍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包括如下兩方面:

  1、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而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2、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債權數(shù)額應當于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shù)額為上限。

  2044.了解撤銷權

  一、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xiàn)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一)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

  包括如下三種情形:(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債務人免除了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債務。(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這主要指,債務人將其財產(chǎn)贈與他人。(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諸如,以1千元的價格轉讓價值10萬元財產(chǎn)等。此等行為多是隱匿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表現(xiàn)。

  (二)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

  (三)債權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三、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訴訟的原告只是債權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并由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才能發(fā)生撤銷的效果,若撤銷權實現(xiàn),即撤銷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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