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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時間:2021-03-19 20:26:51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土地承包合同合集八篇

  現(xiàn)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xiàn)的次數(sh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土地承包合同合集八篇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為發(fā)展農業(yè)經濟,經四組全體村民協(xié)商同意將 地 畝,承包給 從事 經營,雙方合同如下:

  一、發(fā)包方:溝口村四組全體村民及法人代表李建章(簡稱甲方)

  承包方:鐵謝村村民法人代表謝銀峰(簡稱乙方)

  二、甲方同意將 畝土地自年 月日起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自主從事農業(yè)經營,承包期為 年。

  三、乙方同意自承包期開始,每年付給甲方每畝小麥 斤(折每年九月份小麥市場收購價格計算),付款方式一年一清,先付款后種地,每年九月底前付清。

  四、承包期間,國家補助給農民的優(yōu)惠政策由甲方享受,如綜合直補、糧農補貼等。如在承包期間國家有重大工程或其它建設各種優(yōu)惠政策及賠償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干涉,水利設施出故障乙方自行處理。

  五、承包期間,甲方不得以地主身份干涉乙方正常經營,乙方所用務工人員甲方人員可優(yōu)先但應遵守乙方一切規(guī)章制度。

  六、承包期間,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任何一方不經對方同意無權私自更改和終止合同,否則應付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七、本合同期滿,應把本塊土地一切建筑物及雜物清理干凈,把土地恢復原狀,水利設施完好齊全,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交給甲方(如乙方繼續(xù)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yōu)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給村委存檔,其余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村委會: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xié)定,乙方張桂秋戶將自家各下承包四類荒地一節(jié),永久性一次出售給甲方,張鴻生名下公司,用于建設冷庫項目。具體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地點、面積:此地塊位于大麗路95里樁處,四至:南至 張鴻生,西至 張鴻生 ,北至 張鴻生,東至 李友源,面積連埂子:總計一點七畝。

  二、價格:價格按國土局征地價:每畝28000.00元/畝結算:計1.7畝:總計合計價格肆萬柒仟陸佰元(¥:47600.00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付給乙方柒仟陸佰元(¥:7600.00元)其余肆萬元二〇一三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四、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平等互愿情況下達成協(xié)議,如其中某一方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將按本金的五倍賠付給另一方。

  合同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違約將負法律責任,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村公所存底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近期隨著國家農業(yè)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相繼出臺減免農業(yè)稅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qū)進行農業(yè)稅減免試點,由此引發(fā)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yè)稅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系到國家農業(yè)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后,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fā)生的,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yè)稅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后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xiàn)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為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jù)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么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guī)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后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yè)稅,由于國家農業(yè)稅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yè)稅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fā)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后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視為協(xié)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于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jù),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guī)定了因國家稅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于我國當時處于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fā)達,減免農業(yè)稅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yè)稅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fā)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稅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征。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guī)定,對于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zhí)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于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下文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在農業(yè)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規(guī)定》并沒有規(guī)定情勢變更制度,并規(guī)定“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笨梢婋S著《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xù)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發(fā)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該規(guī)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并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

  在發(fā)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并非自動地發(fā)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因為雙方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fā)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fā)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而我國現(xiàn)行法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于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我國農業(yè)稅減免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農業(yè)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yè)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zhèn)大多有較穩(wěn)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zhèn)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yè)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yè)稅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xiàn)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fā)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東至:現(xiàn)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shù)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yè)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fā)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fā)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xié)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fā)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xù)承包經營,雙方續(xù)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fā)生分歧,協(xié)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fā)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為促進果品生產,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增加集體和個人經濟收入,根據(jù)上級文件的規(guī)定,本著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土地承包合同,條款如下:

  一、 承包土地的基本情況

  二、甲方將土地 畝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交納數(shù)量和時間:

  承包費每畝 元,于每年 12 月 30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費。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jù)技術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管理標準和檢查制度,并及時督促乙方按標準搞好土地管理工作。

  2、對故意損壞果樹,不按果樹部門技術要求操作管理,及改變用途(如種地、建廠等),甲方有權依法收歸集體重新發(fā)包。

  3、甲方協(xié)同有關部門每年不定期對土地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標準要求管理或變相毀壞土地的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按《森林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4、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按時施肥、澆水、打藥、修剪等土地管理工作。 5、甲方要根據(jù)乙方的要求積極組織新技術的學習培訓,為乙方搞好果樹生產提供信息服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要嚴格按甲方的標準要求進行土地管理,努力提高果品產量和質量。 2、經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內可將土地部分或全部轉讓,轉包戶必須承擔原乙方承擔的一切義務。

  3、乙方必須服從國家、集體建設項目用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等項目用地,補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合同期滿后,甲方如繼續(xù)發(fā)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yōu)先承包。

  六、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改變乙方的土地承包權,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民事、法律責任。

  2、承包期內,乙方如不按標準管理或故意損壞果樹,每損壞一棵賠償100元,并由乙方及時予以補植,如長期撂荒或改變用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另行承包,其預交承包費不予退讓。

  3、合同期滿后,乙方每減少一棵結果果樹,賠償甲方100元,如達不到技術部門規(guī)定的果樹管理標準(如:保葉率80%以上,枝、干病害率5%以內等),根據(jù)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變更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八、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按國家法律和政策,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并報合同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管站存檔一份。

  十、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發(fā)包方(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發(fā)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一、為發(fā)展我縣的水果生產,乙方在 鎮(zhèn) 村 組承包甲方土地進行業(yè)生產, 地名、面積 畝(具體面積、地點見附表)。

  二、承包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用于種植經濟作物及果樹。

  三、承包期限

  從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4月1日止共x年。

  四、承包交付時間及方式

  實行先交承包費后使用承包土地的原則。雙方商定:

  第一、土地租金每畝為800元/畝(每年4月1日前交租金)。

  第二、承包完第一年以后第二年起每畝升30元/畝。(第一年800元,第二年830元,第三年860元,照此累計)。

  五、如果遇到國家征用,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地面附著物賠償費及青苗費歸乙方所有。

  六、為方便生產,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圍內修建電灌站、工房道路、圍墻、排洪溝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所有投入均歸乙方所有。

  七、承包期間乙方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甲方村民。

  八、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信守合約,任何一方不得中途違約,否則將追究違約方的責任,違約按每畝賠償1000元計算。

  九、乙方所建房子、電灌站、道路、水井、水池、圍墻、排洪溝等,到期后,如果甲方不需要留用的,乙方一定要還原耕作面積為了保障復耕,承包滿五年,第六年4月1日乙方交復耕押金壹萬元,到各組組長妥善保管,承包滿十年,第十一年4月1日,再交復耕押金貳萬,耕作面積還原后,組長把押金退還乙方。

  十、承包期間,乙方不得隨意轉讓,不得種樹,不得挖魚塘。

  十一、此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簽字生效,以后所簽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快小城鎮(zhèn)發(fā)展步伐,推進城市化進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自愿、平等、有償?shù)脑瓌t,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位置:

  二、面積:

  三、土地補償標準:

  四、土地補償金額:

  五、甲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全額支付乙方土地補償款;甲方按實際土地面 積支付乙方補償款后,自動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

  六、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補償款之日起,不在享受該地塊的使用權,不得對該地塊的 使用權歸屬及其地上附著物提出異議;

  七、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xié)議內容執(zhí)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甲方必須在規(guī)定的

  期限內全額支付乙方的補償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該地塊的具體使用,若違約,違約方自行承擔一切違約責任;

  八、本協(xié)議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生效,自補償款到位之日起執(zhí)行;

  九、自本協(xié)議生效后,甲乙雙方于 年 月簽訂的土地租賃協(xié)議自動解除;

  十、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張灣鄉(xiāng)政府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土地承包合同 篇8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xiāng)(鎮(zhèn))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shù)(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價格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畝。合計總金額為 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xiàn)金方式支付轉讓金,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實物為。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年 )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fā)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

  鑒證人: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fā)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xù),在合同生效后終止甲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依據(jù)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xù)。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shù)承擔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shù)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fā)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村鄉(xiāng)鎮(zhèn):(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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